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格日乐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格日乐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590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郭爱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格日乐图,女,蒙族,个体,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格日乐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格日乐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沙其日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俊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