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东义与周善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义,周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义。被执行人:周善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东义与被执行人周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已将(2016)鲁1424民初1633-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周善明。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民初163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