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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恩娣与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恩娣,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9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恩娣,女,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斌,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庆,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杨恩娣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恩娣以本案已与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恩娣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恩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代化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