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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秦某乙与秦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2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现,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某甲、被上诉人秦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某甲上诉请求:驳回秦某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的11000元不是所谓的彩礼,而是订婚时给的买衣服的零花钱,结婚时给的才是彩礼,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说结婚。秦某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给秦某甲的11000元是彩礼,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秦某甲应当向秦某乙返还彩礼11000元。秦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秦某甲退还彩礼款12900元和钻石戒指一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某乙与秦某甲经媒人秦国政介绍相识,秦某乙先后给付秦某甲彩礼款12960元和价值2700元的钻石戒指一枚。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双方没有办理结婚仪式,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同居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财物,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秦某乙要求秦某甲支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秦某甲应返还彩礼的数额按11000元计算。秦某乙请求秦某甲支付彩礼款中有赠与性质的款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秦某乙彩礼钱人民币11000元。二、驳回原告秦某乙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秦某甲负担75元,由原告秦某乙负担48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秦某乙以结婚为目的向秦某甲给付财物,但最终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一审法院判决秦某甲向秦某乙返还11000元并无不当。秦某甲上诉称涉案的11000元不是彩礼,而是对方给的零花钱这一理由因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秦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秦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小丽审判员  李双双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