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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041巫腊英与凌传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腊英,凌传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041号原告:巫腊英,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凌传宝,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巫腊英诉被告凌传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传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28日,句容市华阳镇街道杨家巷村村委会,按人口8人分配给社员凌世春家共计76400元,其中8人分别为凌世家、王秀英、凌传琴、凌传春、巫腊英、凌晶晶、凌传宝、凌潇,村委会分配给原告的补偿款由被告凌传宝代领。被告代领后一直未告知原告,也未给付原告。原告知晓后,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被告拒不返还。被告凌传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因土地征用,句容市华阳街道杨家巷村包家巷社分配土地补偿款,其中分配给凌世家一户8人共计76400元(每人9550元),该款由凌传宝领取。凌世家一户8人分别为凌世家、王秀英、凌传琴、凌传春、巫腊英、凌晶晶、凌传宝、凌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句容市华阳街道杨家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清单复印件、(2015)句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的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被告代原告领取分配给原告的款项9550元,应当及时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巫腊英9550元。如果被告凌传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凌传宝负担(此款原告巫腊英已预交,被告凌传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负担的25元给付原告巫腊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