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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兰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刑初55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州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灵香、卢木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红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及辩护人林灵香、卢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3-4月间,被告人兰某在担任三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先后多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5号富城小区X座X单元的公司仓库内实施盗窃,共计盗走希捷ST3000VX006型容量3T的硬盘301片,希捷ST4000VX000型容量4T的硬盘407片。案发后,上述硬盘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548850元。被告人兰某的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兰某主动跟随被害人叶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兰某乙的证言,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6)4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任职证明、情况说明、收条、银行凭证、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金额达548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兰某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