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凤与王单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王单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庆市湖滨教师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被执行人王单单,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23261982********。孙凤与王单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单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凤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单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单单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单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