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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亚琳与张百庆、韩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琳,张百庆,韩立平,马少波,吴春意,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641号申请执行人:吴亚琳,无业。被执行人:张百庆。被执行人:韩立平。被执行人:马少波。被执行人:吴春意。被执行人:马勇。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亚琳与被执行人张百庆、韩立平、马少波、吴春意、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立平名下房产一套。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亚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韩立平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