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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周乙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乙,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0035号原告:周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周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儿子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5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周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架,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李某辩称,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5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周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6年3月中旬,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开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乙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