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异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支行,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320号变更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天均,女,1988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负责人广淼,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7号楼华普会所3层办公10。法定代表人郭彦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科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翦英海,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萍,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城支行)申请执行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房地产公司)、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产业集团)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农行东城支行诉中地房地产公司、华普产业集团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5527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三千五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ОО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点零三九计算,自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三三六计算,自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均按季计收复利);二、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农行东城支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07)二中执字第00339号。再查,2009年6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支行。又查,农行东城支行与中融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其中约定将(2006)二中民初字第15527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融公司。中融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价款。2016年3月21日,农行东城支行和中融公司向中地房地产公司送达了2016-005号《债权转让通知(致借款人)》,中地房地产公司在回执处盖章,确认收到了该债权转让通知。同日,农行东城支行和中融公司向华普产业集团送达了2016-007号《债权转让通知(致担保人)》,华普产业集团在回执处盖章,确认收到了该债权转让通知。农行东城支行于2016年7月4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将上述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中融公司。以上事实有《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债权转让通知(致借款人)》、《债权转让通知(致担保人)》、名称变更通知、农行东城支行书面确认函及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行东城支行与中融公司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其中对涉及(2006)二中民初字第155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笔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中地房地产公司和华普产业集团。现中融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二中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