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友林诉淇县公安局违法鉴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林,淇县公安局,李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21行初22号原告王友林,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委托代理人王中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淇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申请鉴定、代选鉴定机构、撤诉。被告淇县公安局。住所地淇县朝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局长。第三人李秀玲,女,6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淇县。原告王友林不服被告淇县公安局为第三人李秀玲医学鉴定行政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学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平人民陪审员 马广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