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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4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尹国旗与乐陵市福惠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旗,乐陵市福惠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国旗。被执行人乐陵市福惠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国,经理。关于尹国旗申请执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乐陵市福惠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4.2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乐陵市福惠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718.3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