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荣福与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福,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赵荣福,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平市野川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荣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只履行了25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荣福与被执行人陵川县隆鑫钙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履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赵荣福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于裁定如下:一、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而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反自愿达成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九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