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横琴新区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曼德琳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香港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横琴新区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曼德琳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棉纺织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2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横琴新区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德政街**号**栋***房1-3轴之二十。组织机构代码证:07193434-5。法定代表人:彭宏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曼德琳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5072N。法定代表人:陈肇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青衣长远路****号青衣工业中心第*期*楼。法定代表人:陈肇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工业区八栋第二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689427214。负责人:庄淑慧。原审第三人:上海第一棉纺织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51860W。法定代表人:XX平。上诉人珠海市横琴新区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曼德琳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德琳公司)、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文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以下简称文华公司深圳代表处)、原审第三人上海第一棉纺织厂(以下简称第一棉纺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2016)粤0391民初4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丰物业公司原审诉称:汇丰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在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www.suaee.com上得知上海宏X装饰布厂产权整体转让,汇丰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依转让公告报名受让,并在公告要求期间内缴纳了受让保证金。上海宏X装饰布厂产权受让事宜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上海联交所)挂牌,由如下两部分组成:1、上海宏X装饰布厂90%产权(项目编号G316SH10082XX);2、上海宏X装饰布厂10070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宏X装饰布厂98.334036万元债权(项目编号Q316SH10145XX)。以上两项目,挂牌起始日期均为2016年1月19日,挂牌期满日期均为2016年2月19日。以上两项目,挂牌公告的“交易条件”之“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中,均在第3项条件中注明:“信息发布期满,如果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竟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且,均在第8项条件中注明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受让以上两项目。以上内容详见:《上海宏X装饰布厂90%产权(项目编号G316SH10082XX)》转让公告,《上海宏X装饰布厂10%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宏X装饰布厂98.334036万元债权》(项目编号Q316SH10145XX.)转让公告。2016年3月4日上午,转让方告知汇丰物业公司:曼德琳公司和汇丰物业公司两家企业为本项目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经汇丰物业公司调查核实:曼德琳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根据中国境内法律规定:港商独资企业再投资必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核准备案文件。截止本项目挂牌期满日期即2016年2月19日,曼德琳公司并未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核准备案文件。因此,曼德琳公司不具备股权项目G316SH10082XX号和Q316SH10145XX号竞买人资格。汇丰物业公司为制止曼德琳公司违规竞买,聘请律师出具《关于上海曼德琳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不符合产股权项目G316SH10082XX号和Q316SH10145XX号竞买人条件的律师报告函》,律师费用按照产权转让挂牌价格壹佰柒拾万元的4%计费,汇丰物业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6.8万元。曼德琳公司不具备竞买条件参与竞买,曼德琳公司给汇丰物业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应由曼德琳公司承担。汇丰物业公司原审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曼德琳公司不具备上海宏X装饰布厂90%产权(项目编号G316SH10082XX)竞买人资格;2.确认曼德琳公司不具备上海宏X装饰布厂10%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宏X装饰布厂98.334036万元债权(项目编号Q316SH10145XX)竞买人资格;3.曼德琳公司承担汇丰物业公司聘请律师出具《关于上海曼德琳纺织品时装有限公司不符合产股权项目G316SH10082XX号和Q316SH10145XX号竞买人条件的律师报告函》的费用6.8万元;4.曼德琳公司承担因曼德琳公司不具备竞买条件参与竞买给汇丰物业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暂按3万元人民币起诉;5.文华公司和文华公司深圳代表处对曼德琳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第一棉纺厂依照本案处理结果履行;曼德琳公司、文华公司、文华公司深圳代表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曼德琳公司是否具备上海宏X装饰布厂90%产权(项目编号G316SH10082XX)和上海宏X装饰布厂10%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宏X装饰布厂98.334036万元债权(项目编号Q316SH10145XX)这两个项目的竞买人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汇丰物业公司的第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依附于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能独立存在。因此汇丰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汇丰物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由汇丰物业公司预交),因汇丰物业公司的起诉被驳回,按相关规定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退还给汇丰物业公司。汇丰物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2.裁定前海法院依法审理本案;3.裁定前海法院依法实体审理本案时,原合议庭成员在本案实体审理中回避。理由是:一、本案已于2016年3月21日经前海法院受理,该院又于2016年5月17日做出驳回汇丰物业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是出尔反尔。二、前海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本案以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此案中充当的不是居中裁判者的角色,而是本案被告代理人的角色。三、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四、本案符合本案所涉产权交易机构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2014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资产交易双方或资产交易相关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系资产交易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汇丰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所当然。人民调解机构有权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原审合议庭成员既然签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民事裁定书,就不能审理本案实体内容。本院认为:曼德琳公司是否具备上海宏X装饰布厂90%产权竞买人资格、是否具备上海宏X装饰布厂10%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宏X装饰布厂98.334036万元债权竞买人资格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汇丰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系以上述诉讼请求为依据,故汇丰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汇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