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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胡 某 与 被 告 陈 某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426号原告:胡某,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陈某,男,65岁,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