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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朱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朱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负责人:赵瑞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立军,该行职员。被告:朱志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诉被告朱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