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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焕杰诉曲涛锋、马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杰,曲涛锋,马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250号原告:王焕杰。被告:曲涛锋。被告:马建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焕杰诉被告曲涛锋、马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王焕杰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