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砀山县瀚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砀山县瀚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1663号原告: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彬,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砀山县瀚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金利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光,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伟与被告砀山县瀚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连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瀚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伟诉称:李伟2015年8月进入瀚海公司从事搓背工作,并约定工资按李伟搓背收入的五五分成,上班后李伟按照瀚海公司要求交纳押金5000元。后公司停业,瀚海公司拖欠李伟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20日,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5365元没有支付,后经李伟多次催要工资款和押金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瀚海公司偿还工资及押金共计10365元。瀚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李伟进入瀚海公司从事搓背工作,并约定了工资按李伟搓背收入的五五分成。上班后李伟按照瀚海公司要求交纳押金5000元,瀚海公司出具了收据,后瀚海公司停业。经多次催要,瀚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李伟的陈述、李伟提交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伟请求瀚海公司偿还押金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瀚海公司应及时偿还,李伟主张的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20日工资4000元及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1365元,因其仅出具了工资清单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对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一、砀山县瀚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伟押金5000元。二、驳回李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砀山县瀚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