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耿爱包美荣诉李特格吉日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041号原告包某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告李某某,男,40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德 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义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