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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晓东诉被告贾芳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东,贾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98号原告:侯晓东,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贾芳亮,男,42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红星街。原告侯晓东诉被告贾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0日,被告通过李长宇翔从我处借款100000,约定月利率为3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应视为法律规定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