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艳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霞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艳霞,女,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梨树县。现住梨树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艳霞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做出(2016)吉032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艳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雪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艳霞及其辩护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352刑事判决。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莹审判员 钱红英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巍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