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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明,史怀洋,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明,农民。被执行人:史怀洋。被执行人: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23912-G。法定代理人:陈世荣。申请执行人王明明与被执行人史怀洋、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第0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怀洋、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怀洋、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2.49元(含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31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