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向军、王方春与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向军,王方春,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468号原告钟向军,男,汉族,1982年4月7日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王方春,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黄茂生,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审理原告钟向军、王方春诉被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钟向军、王方春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向军、王方春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向军、王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87元,减半收取20143.5元,由钟向军、王方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