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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向军、王方春与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向军,王方春,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468号原告钟向军,男,汉族,1982年4月7日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王方春,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黄茂生,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审理原告钟向军、王方春诉被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钟向军、王方春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向军、王方春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向军、王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87元,减半收取20143.5元,由钟向军、王方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