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阎学辉与周殿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学辉,周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阎学辉被执行人周殿成申请执行人阎学辉与被执行人周殿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殿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阎学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阎学辉已将案款1036084元打入我院账户,被执行人周殿成已腾交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64号房屋于申请执行人阎学辉。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阎学辉与被执行人周殿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重喜执行员 张永健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