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军诉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65号原告高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虎,总经理。被告张俊虎,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高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