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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军诉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165号原告高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虎,总经理。被告张俊虎,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高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