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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国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安路广厦花园三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玖零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 昕审 判 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