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州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02行初31号原告王涛。被告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969号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晓勇,该局局长。被告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13号。法定代表人赵惠民,该局局长。第三人滨州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涛诉被告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滨州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滨州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周银成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