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泽荣与李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锋,张书华,鄢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锋。被执行人张书华。被执行人鄢群清。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泽荣与被执行人李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0607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未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聚明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敬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