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5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飞(曾用名蔡飞飞,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民。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飞及其辩护人尹振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底、2016年1月初,被告人蔡飞伙同鲁国正、马海峰(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后两次驾驶车辆携带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采取撬窗户防护栏和窗锁等手段入户盗窃财物。分别窃取该小区15栋2门202室被害人胡一家中的人民币7500元、航天纪念币1300元及黄金耳环1对、带黄金吊坠的女士黄金项链1条;窃取该小区19栋4门101室被害人李一家中毛衣5件;窃取该小区38栋3门102室被害人董一家中黄金项链1条、铂金带坠项链2条、黄金小羊1个;窃取该小区17栋2门202室被害人张一家中人民币25000元;窃取该小区33栋2门102室被害人郑一家中人民币1600元。2016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蔡飞伙同鲁国正、马海峰经预谋后,携带改锥、管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来到东丽区华明家园恒大名都小区,采取攀爬阳台、撬窗户护栏和窗锁等手段入户盗窃财物。分别窃取该小区2号楼101室被害人樊一家中的浪琴手表1块、三星牌相机1台、重约15克的黄金戒指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7820元;进入该小区2号楼102室被害人马一家,未盗窃到财物;窃取该小区1号楼201室被害人续某某家中的重约12克的周生生牌黄金手链1条、钻石耳钉1对,合计价值人民币7976元;窃取该小区15号楼102室被害人张一家中的人民币400元、黄金项链2条、白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2个、黄金耳环1对、蓝宝石吊坠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9295元;窃取该小区15号楼203室被害人单一家中的卡地亚牌玫瑰金女士戒指1枚、白金钻石戒指1枚、周大福牌黄金耳钉2对,合计价值人民币18240元;窃取该小区16号楼102室被害人李一家中的重约5克的黄金项链1条、重约8克的白金项链1条、重约2克的黄金吊坠1个、珊瑚吊坠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41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7时许及2016年1月初,被告人蔡飞伙同鲁国正、马海峰(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车辆携带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内采取撬窗户防护栏和窗锁等手段,入户盗窃财物。窃取该小区15栋2门202室被害人胡二人民币7500元、航天纪念币1300元及黄金耳环1对、女士带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窃取19栋4门101室被害人李金荣毛衣5件,价值人民币2000元;窃取38栋3门102室被害人董二女士黄金镶玉项链、女士黄金项链、白金带坠项链及翡翠玉镯、黄金小羊各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0元;窃取17栋2门202室张三人民币25000元;窃取33栋2门102室被害人郑二人民币1600元。2016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蔡飞伙同鲁国正、马海峰经预谋后,携带改锥、管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来到本市区华明家园恒大名都小区,采取攀爬阳台、敲护栏及撬窗入室等手段,窃取2号楼101事主樊二浪琴牌手表1块、三星牌相机1台及重约15克黄金戒指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7820元;在2号楼102室被害人马二家中,未盗窃到财物;窃取1号楼201室续佳家周生生牌12克黄金手链1条、钻石耳钉1对,合计价值人民币7976元;窃取15号楼102室张二人民币400元及黄金项链2条、白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2个、黄金耳环1对,合计价值人民币9295元;窃取15号楼203室单二卡地亚牌玫瑰金女士戒指及白金钻石戒指各1枚、周大福牌黄金耳钉2对,合计价值人民币18240元;窃取16号楼102室李二黄金项链1条、重8克白金项链1条、黄金及珊瑚吊坠各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4160元。综上,被告人蔡飞伙同鲁国正、马海峰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93000余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蔡飞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二的陈述,住东丽区恒大名都16-102,1月3日13点发现家中被盗,家中次卧的窗户被撬开。被盗黄金项链1条5克多,2013年2000多元购买;白金项链1条8-9克,3000多元购买;老鼠形状的黄金坠2克多,2014年700多元购买;珊瑚坠1个700元。2.被害人马二的陈述,住东丽区恒大名都2-1-102,2015年11月份我离开的家,2016年1月3日回来发现家中护栏被撬坏,窗户开了,但未丢失东西。3.被害人樊二的陈述,住东丽区恒大名都2-101,1月3日早上发现家中被盗,主卧的窗户被撬开了,窗户外的护栏被弄断了。丢失浪琴牌手表1块,14500元购买;三星相机1台,1000元购买;黄金戒指1个重15克,4000元购买。4.被害人续佳的陈述,住在东丽区恒大名都1-201,1月3日18时回来发现北卧室窗户被撬、家中被盗。丢了周生生金手链1条,重12克价值3500元;钻石耳环1对价值5000元。5.被害人单二的陈述,住东丽区恒大名都15-203,2015年12月3日发现家中被盗。丢了卡地亚牌玫瑰金戒指1个价值12800元;白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5000元。2对周大福黄金耳钉,分别重2克、3克。6.被害人张二的陈述,住东丽区恒大名都15-102,丢了千足金项链1条3.63克价值1408元,千足金吊坠1个1.83克价值710元,千足金项链1条16克,白金项链1条5克价值500元,蓝宝石吊坠1个,千足金吊坠8克,1对千足金耳环,还丢了400元现金。7.被害人胡二的陈述,住塘沽馨苑小区15栋2门202号,被盗财物都放在我家阳面主卧室北侧大衣柜的抽屉里。被盗现金7500元,纪念币是2015年出版的航天纪念币13张,1对树叶型的黄金耳环,1条女士带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黄金项链是细的,黄金吊坠是实心的心形的。8.被害人李三的陈述,2016年1月4日早上8点25分左右,我去馨苑小区19栋4门101号拿东西。主卧室阳台侧面的护栏被撬断了两根,窗户上的锁也被撬坏了。经过查找发现主卧室大衣柜里面挂着的五件毛衣被盗。9.被害人董二的陈述,住塘沽馨苑小区38栋3门102号,2016年1月1日发现客厅窗户护栏被人剪坏了,被盗1条千足金黄金项链,上面有一个椭圆形的琥珀吊坠,外面是由十字架形的黄金包着,价值4000多元。1条PT950铂金项链,上面有一个吊坠,吊坠是铂金闪电型的,上面有一颗钻石,价值4000元。1条项链是PT950铂金项链,上面有一个铂金的花朵型的吊坠,价值5000元买的,1个千足金羊摆件。10.被害人郑二的陈述,住馨苑小区33栋2门102号,2016年1月1日晚上7点20分左右,我回到家中,我用钥匙打开防盗门,听见屋里有动静,有人跳窗户,我意识到屋内进来人了,我赶紧关上门往楼后面跑,我看见楼后面有两个男子,我就没敢过去,赶紧报警了,等报完警,我再过去那两个人已经翻墙跑了。我发现屋内客厅阳台护栏被剪断了,窗户被撬了,小偷是钻窗户进来的,客厅电视柜的抽屉被翻动过,被盗了1600余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11.被害人冯的陈述,住馨苑小区17号楼2门202号,2016年1月3日我出门找衣服的时候发现衣柜里的钱不见了,还发现丢了3个首饰盒,发现主卧室的护栏被撬了,其他地方没有损坏。12.被害人张三的陈述,住塘沽馨苑小区17栋2门202号,2016年1月3日上午11点左右发现衣柜里的钱和几个首饰盒不见了,过了几天发现首饰都没有丢,现金丢了25000元左右。我家主卧室护栏有一个小门,小门上的锁头鼻儿被弄坏了,他们就是从那个护栏小门进到我家的。二、同案犯马海峰供述,我开车拉蔡飞、鲁国正他们来塘沽第一次盗窃是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从唐山出发就去了塘沽,到了塘沽隧道北侧是下午16时许,蔡飞和鲁国正告诉我停车,于是我就把他们放在海河隧道北侧的一个小区旁边了。他们下车之后,我看见他们就往小区里面的方向走了,过了大约两小时之后,我接到鲁国正给我打来的电话让我到加油站那一侧去接他们,然后我就开车拉他们回唐山。刚开始我并不知道这个小区叫什么名字,后来我被抓获之后,带着民警去辨认过地点,我才知道这个小区叫馨苑小区。我看见蔡飞他们盗窃了两三个黄金的小锁,黄金手镯一个,女士黄金项链两条,还有黄金戒指、黄金挂件、黄金耳环,还有航天纪念币十多张,还盗窃了现金。转天下午17时许我们到了塘沽杭州道附近,又是转天下午16时许,我又开车拉着蔡飞和鲁国正来到塘沽隧道北侧的馨苑小区,他们下车去盗窃之后过了大约两个小时之后,我去接的他们,他们上车之后就说这次偷成了,具体偷的赃物我没看见,在回唐山的路上鲁国正给了我1200元钱的报酬。三、被告人蔡飞供述,我和鲁国正是从唐山市到的天津市东丽区一个叫徐庄村的地方,找到那个老乡后,然后我们一起吃的饭,然后又在一个浴池洗了澡,洗完后,到晚上6、7点了,马海峰说要回唐山市,鲁国正就同我说天津市有钱,咱在这盗窃点钱再回去,当时我就同意了。鲁国正说了一个地址,然后我们去的这个地方附近的一个小区,后来知道这个小区叫恒大名都小区。到小区时已经是晚上7、8点钟了,我们看见一个楼的一楼一家没有灯光,然后我们决定盗窃这家,这家窗户外面是用不锈钢铁管弄的护栏,我忘了是我还是鲁国正用手使劲一拽护栏就断了,然后鲁国正用螺丝刀将断桥铝窗户上的锁撬坏了,然后打开窗户进入屋内。进入屋内我和鲁国正各自翻各自的东西,都是翻的屋子里的柜子,翻了一阵后,我没有盗窃到任何物品,鲁国正是否找到物品我也不知道,然后我们就出了这家。我们盗窃完这家后,看见这家隔壁的一楼也黑着灯,然后我们也是将窗户的不锈钢护栏使劲拽开,再将窗户锁弄坏,进了屋里。我们两个人进入了第二家后,也是各自偷各自的东西,各自翻各自找到的物品,都是翻屋里的柜子,但是我这次还是没有翻到任何物品,然后我们就出来了,鲁国正翻到什么我也不知道。出来后我们两个人走到这个楼的旁边那个楼,看见这个楼那有一个二楼一家没有开灯,我们决定偷二楼这家。然后我们顺着楼外的下水管道爬到二楼,将窗外护栏用手拽断,然后用螺丝刀将窗户锁敲坏,进入屋内,然后我们还是各自翻各自的东西,这次我还是没有偷到任何物品,鲁国正偷到了什么物品我不知道,然后我们顺着原道出来。出来后我们发现前面的是个售楼处,我们就从围墙那翻出了小区,然后走到小区的最前面又从围墙那翻进了小区,进了小区后发现一个楼的一家没有开灯,具体几号楼我没有注意,我们采取同样办法进入了这家屋内,还是各自偷各自的,也是翻动的是屋里的柜子,我还是没有偷到任何物品,然后我们出了这家,走到这个楼旁边的一个楼那,看见一个二楼的一家黑着灯,我们看见这家后窗那有个木梯子,我们踩着梯子上了这家二楼,这个二楼窗户没有护栏,这家窗户没有锁,我们打开窗户就进了屋里,然后就翻动屋里的衣柜,翻了一会儿,我没有找到任何值钱的东西,鲁国正找到什么我不知道,然后我们从原道出来了,出来后我们看见这个楼的一个一楼也黑着灯,这家窗户有不锈钢的护栏,我忘了我们两个是谁将护栏弄开,然后将窗户锁弄坏,开开窗户进了屋里,然后我们两个人翻动屋里的衣柜,也没有找到东西就出来了,然后出了小区找到那个司机就回到徐庄子,找到鲁国正那个老乡,一起回唐山市了。我没有参与在天津市塘沽等地的盗窃犯罪,我就参与了这六起。四、书证材料1.价格鉴定意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辨认笔录,蔡飞辨认出马海峰就是去恒大名都小区的司机;马海峰辨认塘沽馨苑小区地点、被告人蔡飞及鲁国正。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5.情况说明。6.前科材料。7.被告人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飞目无国法,多次结伙入户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蔡飞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飞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仅同案犯马海峰供述蔡飞实施了盗窃行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蔡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就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根据同案犯马海峰供述及辨认,能够证实蔡飞伙同鲁国正在馨苑小区、恒大名都小区盗窃事实,且根据其供述蔡飞等人所盗窃赃物,能够与被害人陈述丢失物品相互印证。被告人蔡飞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实施了盗窃东丽区恒大名都小区犯罪事实,其陈述的作案时间、从唐山市到东丽区过程与马海峰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其供述的入户手段,与被害人陈述的护栏被破坏的情节是一致的。综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得到印证,可以认定马海峰及被害人等陈述的真实性,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蔡飞按照本判决审理查明事实中确定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