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3民初1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XX奎、闫久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XX奎,闫久坤,王岩,周林军,朱月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571号之二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会昌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益良,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XX奎,农民。被告:闫久坤,农民。被告:王岩,农民。被告:周林军,农民。被告:朱月娥,农民。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奎、闫久坤、王岩、周林军、朱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30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