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906号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登苑营业房26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壮。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苗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