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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苑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1502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崔殿禄,营口市老边区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殿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5月间,被告承包建筑营口市老边区某建设工程,原告被被告临时雇用在其他工地干活,结算工资时被告扣下原告1000元的工资为原告书写了欠条并亲笔签字。此笔拖欠的工资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推拖,不予给付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的工资款1000元。被告苑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苑某承包老边新村住宅楼建设工程时,2012年5月起雇用原告陈某做力工,结算时,被告扣原告1000元劳务费(工资)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3年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工资1000元,以上工资保证过年到工地干活给结清。被告苑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第二年,被告未再雇用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苑某雇用原告陈某做力工,理应按约定向原告陈某支付劳务费(工资)。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工资1000元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某给付拖欠原告陈某的工资1000元。上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