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毛某申请执行毛某某抚育费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99年9月1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易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系毛某之母。被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69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毛某申请执行毛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弥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8月22日执行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弥民初字第32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