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与缪一华、郑凯标、缪一峰、吴晓华、赵榕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缪一华,郑凯标,缪一峰,吴晓华,赵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4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原名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南五路分社)。被执行人缪一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凯标,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缪一峰,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晓华,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榕,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缪一华、郑凯标、缪一峰、吴晓华、赵榕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雁证执字第6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014578.5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发还案款1033699.4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缪一华、郑凯标、缪一峰、吴晓华、赵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五路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王 朗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