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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汤仕德与深圳市亿速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仕德,深圳市亿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436号申请执行人汤仕德。被执行人深圳市亿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安。关于申请执行人汤仕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亿速实业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2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70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5.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汤仕德向本院出具《撤案申请书》,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29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亿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亿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的查封措施;三、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29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绍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