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钦传与李赟、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钦传,李赟,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博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503号原告:范钦传。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赟。被告: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佳弘商城403室。法定代表人:徐荣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伟,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健,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钦传与被告李赟,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博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钦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钦传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钦传撤回对被告李赟,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范钦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