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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张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锦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649号原告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文区郭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亚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泳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锦标。原告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纠纷已平息,原告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漳州市展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振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