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郭勇、朱国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郭勇,朱国丽,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802337-X。法定代表人黄群,负责人。被执行人郭勇,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朱国丽,女,1970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李华,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斯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郭勇。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勇、朱国丽、李华、武汉斯凯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元(含执行费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勇、朱国丽、李华、武汉斯凯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