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特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玉平,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232号申请人:董玉平。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祈敢。委托代理人:栗玉启,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玉平与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0日经沂源县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一次性支付董玉平2012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的租赁费58030.6元及租赁费58030.6元3%的违约金。2、如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支付租赁费58030.6元及租赁费58030.6元6%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玉平与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经沂源县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