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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姚绿玖、程堂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绿玖,程堂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0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绿玖。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堂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223号。负责人:姚纳中。上诉人姚绿玖、程堂珠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姚绿玖、程堂珠,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绿玖、程堂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培华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