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丘世雄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世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世雄,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世雄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世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2日凌晨5时多,被告人丘世雄窜至汕头市金平区翠园11栋502房,发现502房门容易打开,于是被告人丘世雄到楼下捡了一根小竹棍,伸到铁门内揭开该处铁门门锁,再用随身携带的邮政银行储蓄卡插进木门门缝锁头处打开木门进入户内,在客厅盗窃了白色海信手机一部(价值392元),被告人丘世雄继续搜索财物,被被害人阳某发现,被告人丘世雄为抗拒抓捕当场用拳头殴打阳某,致被害人阳某受伤,后被告人丘世雄被被害人阳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阳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材料,赃物白色海信手机一部及作案工具邮政储蓄卡一张,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欧某的证言,被害人阳某的陈述,被告人丘世雄的供述及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丘世雄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丘世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建议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丘世雄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建议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丘世雄对起诉书指控其入户盗窃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阳某,只在被害人阳某打其的时候用手推挡了二三下,其不知道被害人阳某是否受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凌晨5时多,被告人丘世雄窜至汕头市金平区翠园11栋502房,发现该房外铁门、内木门均容易打开,于是到楼下捡一根小竹棍上来,伸到铁门内揭开铁门门锁,再用随身携带的邮政银行储蓄卡插进木门门缝锁头处打开木门进入房内,在客厅盗得白色海信手机一部。被告人丘世雄在房内继续搜索财物时,被被害人阳某发现并互相拉扯,被告人丘世雄为抗拒抓捕遂用拳头殴打阳某,致被害人阳某受伤,后被告人丘世雄被被害人阳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阳某被盗的白色海信牌E613M型手机一部价值392元。被害人阳某于2016年1月22日凌晨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翠园11栋502房的家中被被告人丘世雄打伤后,于当天到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6日出具“汕金公(司)鉴(法活)字【2016】010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如下:阳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其损伤已致面部挫伤、鼻出血、颈部挫伤面积超过2cm2、阴囊皮肤挫伤、体表挫伤面积超过15cm2,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邮政储蓄卡一张、赃物白色海信手机一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使用工具实施盗窃。(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邱某的户籍、前科情况。(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1月22日6时12分,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飞厦派出所接110转被害人阳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1月21日6时起床时发现被告人邱某在其家里入户盗窃,其遂将被告人抓获。经审讯,被告人邱某交代了其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推打被害人阳某。遂破案。(四)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阳某被盗的白色海信牌E613M型手机一部价值392元;被害人阳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五)证人欧某证言:2016年1月22日6时左右,我在家中正门对面靠左侧房间睡觉时,听到我爸(即被害人阳某)在客厅喊我说,家里有小偷赶快报警;我遂起床,看到客厅里我爸与被告人邱某在拉扯,后被告人邱某用拳头打我爸鼻子一下致我爸鼻子流血,后我爸把被告人邱某抱住压在地上,两人又拉抱一两次后,我上前帮忙压着被告人邱某的脚,直到警察来到现场,在被告人邱某身上搜出我爸的白色海信手机并将被告人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六)被害人阳某的陈述:2016年1月22日6时左右,我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翠园11栋502房的家中,发现有一陌生男子(即被告人邱某)快速往房外冲,我意识到我家被入室盗窃了,遂堵在房门口,一边拉住被告人邱某,一边喊我女儿欧某报警。后我与被告人邱某互相拉扯来到客厅,被告人用拳头打我鼻子一下致我鼻子流血,后在双方互相拉扯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抓住我的睾丸,我挣脱后把被告人反压在地上,被告人却用手向我乱抓打,后我女儿上前帮忙压着被告人的脚,直到警察来到现场,在被告人邱某身上搜出我的白色海信手机并将被告人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七)被告人邱某的供述:2016年1月22日凌晨5时多,我来到汕头市金平区翠园11栋502房,发现该房外铁门、内木门均容易打开,于是到楼下捡一根小竹棍上来,伸到铁门内揭开铁门门锁,再用随身携带的邮政银行储蓄卡插进木门门缝锁头处打开木门进入房内,在客厅盗得白色海信手机一部。我在房内继续搜索财物时,被被害人阳某发现并被他抓住,我为了挣脱他遂用手推打他,接着双方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害人阳某喊叫其女儿打电话报警,后双方一起摔倒在地,我遂用双手胡乱朝他推打过去并抓他,但不清楚具体打到、抓到他什么部位,后我被被害人阳某和他女儿压在地上,直到警察来到现场,在我身上搜出白色海信手机一部并将我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世雄入户盗窃,被发现时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丘世雄实施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丘世雄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丘世雄已着手实施犯罪,既未盗得财物,也未致他人轻伤以上,依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丘世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可以相应部分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丘世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建议,理由充分,可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丘世雄的犯罪属犯罪未遂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从轻处罚意见,有悖罪责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邱某辩解没有打被害人阳某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邱某推打被害人阳某有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词,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面部、阴部等多处受伤。故被害人邱某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世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晓虹审判员 何 嵘审判员 郑维加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