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与宋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5民初2710号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男,维吾尔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宋惠,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诉被告宋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吾勒扎洪负担。审判员祝令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余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