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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方义与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方义,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方义。委托代理人曹彪,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黄威。委托代理人顾永祥,广东言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方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威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威速公司与杨方义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杨方义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方义应否向威速公司支付停运损失。威速公司提供了《放假通知》和《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其中杨方义有在《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上签名确认,杨方义确认其自2015年2月13日起未再去威速公司处上班。杨方义辩称其无须按时上班,威速公司没有通知其何时上班,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杨方义超过规定放假时间未返工的行为已经违反《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旷工及承担相应停运损失的规定,杨方义应向威速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后果。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据《深圳市威速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停运损失应按每天500元计算。原审判决杨方义支付威速公司自2015年2月26日应返工之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按杨方义自动离职之日止7天的停运损失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杨方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杨方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