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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潘功平与合肥宝光货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功平,合肥宝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94号申请人:潘功平。被申请人:合肥宝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潘功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宝光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厢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潘功平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合肥宝光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厢式货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潘功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