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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贾连、赵宁等与冯静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赵宁,赵玲,冯静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413-3号原告贾连,女,汉族,1945年6月2日出生,系死者赵长义之妻,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赵宁,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系死者赵长义之子。住址同上。原告赵玲,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系死者赵长义之女,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王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静静,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赵宁、赵玲与被告冯静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连、赵宁、赵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静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连、赵宁、赵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静静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赵宁、赵玲撤回对被告冯静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