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80号申请人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衡秀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向东。申请人承德鹤鑫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