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焕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王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2005年10月6日生。法定代理人张福平,男,1978年1月31日生系谢某某之父。被执行人王焕平,女,1982年9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焕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焕平定于自2016年8月30日起每月给付谢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