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鄞某濠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鄞某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138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鄞某濠,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粤051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鄞某濠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5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鄞某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5000元。期届,被执行人鄞某濠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鄞某濠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执行业务系统以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濠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鄞某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鄞某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鄞某濠目前在监狱服刑,现被执行人鄞某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