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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忠山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山,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2553号原告张忠山,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陈建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张忠山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忠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山诉称:20161年3月1日,陈建军在张忠山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后经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张忠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建军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陈建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忠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陈建军未提交证据。张忠山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借条一张,拟证明陈建军借款事实;证据二、借条一张及银行流水各一张,拟证明借款资金来源。本院确认:因陈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张忠山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张忠山将其向鄢文武所借50万元借给陈建军,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两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陈建军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3月10日,陈建军重新为张忠山出具借条。陈建军给付利息至该日。在诉讼审理期间,张忠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对陈建军房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和冻结。本院认为,张忠山与陈建军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建军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张忠山要求陈建军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忠山借款本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艾丹审判员  高乐审判员  吴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刘尚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