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执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与宋志祥、吴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宋志祥,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薛桂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志祥,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吴国平(系宋志祥之妻),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志祥、吴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 丹 百度搜索“”